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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经理人
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经营管理业绩评价方法
(2005年修订)
一、业绩评价方法
  1、依据《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》的要求,制定本业绩评价方法,适用于职业经理人和高级职业经
  理人申报相应资格,供认证机构及管理机构进行评价时使用。
  2、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业绩评价,由经营业绩评价和管理业绩评价两部分构成。
  3、经营业绩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进行评价。
    1)、静态指标:评价申请认证人员所在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规模。经营规模由三个指标构成:净
     资产、销售收入和实现利税。
    2)、动态指标:评价申请认证人员所在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,经营状况由三个指标构成:净资产
     年平均增长率、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和利税年平均增长率。
    3)、经营业绩的评价采用本企业经营规模、经营状况与同期全国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的方法
     。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,以其主要产品(或服务)所在行业为准。
  4、管理业绩从管理创新成果和理论研究成果两方面进行评价。
    1)、管理创新成果:评价申请认证人员在企业管理方法及手段上的创新应用效果。根据管理创新
     应用价值范围(全国、本行业、本企业)进行相应的评价。
    2)、理论研究成果:考查申请认证人员发表的管理研究成果论文的价值范围(国际、国内权威、
     区域)进行相应的评价。
  5、经营业绩和管理业绩评价计算方法。
    业绩评价总分为100分。其中:经营业绩的静态指标从经营规模角度按其规模大、中、小三个水平
  做出评价;动态指标从经营状况角度按其增长速度高、中、低三个水平做出评价。管理业绩无论是管
  理创新成果和理论研究成果均按其价值的高、中、低三个水平做出评价。
  6、经营业绩和管理业绩评价计算的比例分配。
    1)、考查申请认证的企业级经理,经营业绩∶管理业绩=6∶4。
    2)、考查申请认证的部门级经理,分两种情况,(1)、本部门经营业绩若有定量指标(如营销)
     评价,其经营业绩∶管理业绩=3∶7;(2)、本部门经营业绩若没有定量指标(如企划、客户
     服务)评价,经营业绩∶管理业绩=2∶8。
  7、以上数据信息均须上级主管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评价机构(会计事务所等)提供相关证明文
    件。
  8、本方法由中国企业联合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二、通用职业经理人业绩评价指标及标准
  注:以下数据信息均须上级主管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评价机构(会计事务所等)提供相关证明文件。
  经营管理业绩依据“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权重表”:高级职业经理最高40分、职业经理最高30分
  □ 经营业绩
    (一)、经营规模(高级职业经理最高9分、职业经理最高6分)
    1、有行业平均水平参考值
行业平均水平 每一项目得分
高于行业平均 2分
与行业平均水平持平±5% 1分
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0.5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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